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置单位不得接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