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