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资源化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林竹草废弃物;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林竹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