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矿山企业应当从源头加强废石、尾矿、矿渣的综合治理,减少废石、尾矿、矿渣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具体方案,并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