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