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