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