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技术服务的许可和发证第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