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任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