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实行国家指导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