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