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文化遗产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