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县、区热线工作机构进行分级督办:(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热线事项的;(二)来电人多次、集中反映热线事项未解决的;(三)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