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再报有关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市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