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