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违法印刷行为。

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为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