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申请印制境外出版物的,应当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