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五十二条有效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