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五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