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