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四)其他重要事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