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