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