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