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下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