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