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