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与特定问题调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