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罢免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任免案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