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