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行。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