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