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