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