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邀请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