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重要制度设计和工作进度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