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应当避让长城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