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第九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一)除应当或只能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