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一)除应当或只能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