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