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有序开展立法活动,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