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