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反馈。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