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并确需本人发言和汇报的;
(三)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受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生病住院或者确需休息康复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写明请假理由,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常务副主任报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请假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秘书长向常务副主任请假。
办公厅负责将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底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常务委员会请假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定,报请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