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