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三条有效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