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