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