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