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由省长或者由省长委托副省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其他专项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专门委员会的报告(说明),由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