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或者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