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分组会议关于议案或者有关报告的意见或者焦点问题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