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