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