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

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